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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公法考

    承諾並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 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

    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口頭髮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於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後,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

    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也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如何確定承諾的期限?此時,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可分為三段:

    第一、要約到達於受要約人的期間;

    第二、為承諾所必要的期間;

    第三、承諾的通知達到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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