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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芒種1234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佈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透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佈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佈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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