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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3531543513

    煤礦井下領導帶班制度 (一)明確各類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和檢查的次數。

    國有重點煤礦生產井區副區長以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每人每月下井18次以上,保證每班有一名副區長以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作業,段隊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實行三班輪流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上同下;各礦生產序列副礦長以上負責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龍煤集團分公司生產序列副總經理以上負責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龍煤集團生產序列副總經理以上負責人每人每月下井4次以上。地方煤礦的負責人每月下井帶班5次以上,礦長每月下井帶班10次以上,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月下井帶班20次以上。(二)下井帶班人員對當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各系統及作業地點的安全生產狀況,掌握當班井下的出勤人數,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煤礦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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