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情形下,存在未遂形態。根據《菸草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根據《知產意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根據《知產意見》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6萬件以上或者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3萬件以上的,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未銷售數額是已銷售數額3倍的標準僅適用於罪與非罪的認定,在確定其他量刑檔次時應當適用與已銷售數額相一致的標準。因為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必要在量刑檔次上再次確定高於既遂的數額標準,否則難免會帶來輕縱犯罪的負面效應。
在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專賣品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情形下,存在未遂形態。根據《菸草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根據《知產意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根據《知產意見》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6萬件以上或者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3萬件以上的,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未銷售數額是已銷售數額3倍的標準僅適用於罪與非罪的認定,在確定其他量刑檔次時應當適用與已銷售數額相一致的標準。因為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必要在量刑檔次上再次確定高於既遂的數額標準,否則難免會帶來輕縱犯罪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