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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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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Tiekt鐵鐵
根據監獄管理局相關規定,必要條件下服刑人員是可以回家的(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號釋出,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 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 辦理特許離監,應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罪犯離監探親審批程式批准。 對特許離監的罪犯,監獄必須派幹警押解並予以嚴密監管。當晚不能返回監獄的,必須羈押於當地監獄或看守所。建議你去當地省份的監獄管理局網站檢視相關檔案。
可以到當地公安局開個證明,家人過世再到監獄說明情況,如果罪行不是很重要的一般可以去啦處理後事,罪行嚴重的,比如無期的,就不一定啦,你可以試試到當地公安局,讓公安局聯絡一下,看需要什麼手續,在辦理就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