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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官司找我

    目前中國的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後多少天必須下判決書。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根據正式立案日期和案件採用的審理方式來推斷最遲判決書的下達日期。比如正式立案日期為3月1日,審理方式為簡易程式,那麼在沒有延期一個月審理、沒有公告、沒有鑑定、沒有審計、沒有提起管轄異議、沒有提請法院院長批准延期的情況下,將在3個月內審結,也就是在6月1日前能判決,但記住不是收到判決書,因為結案和送達之間還是有時間差的。如果審理方式用的是普通程式,那麼在沒有之前說的情況下,6個月內審結。

  • 2 # 源石林

    我是2018年10月30立案,12月5日開庭審理,2019年5月21日收到裁定書,裁定書是2018年12月26裁定的,我於2019年5月23日交上訴狀,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外出,透過法院信訪辦找到法院內部辦事人員說有人交上訴將,辦事人員叫等到馬上來,辦事人員拿回上訴狀,電話說你的上訴狀是去年就裁定了這才來交上訴狀我怕有問題,我說我結到裁定書時間相隔3天交上訴狀,你不相信出來看塊件信殼還在我手上,在不信請你查交信的郵件號多少時間交,多少時間到達目的地,法院相把案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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