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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56175603979

    是這樣的。

    在舊準則中專門強調固定資產的價值較高,對於生產經營用沒做說明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而對於非生產經營用則規定2000元以上。

    但新準則中沒有說明固定資產的價值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各單位實際情況不同,差異較大,如作出量化標準可能導致資產計價不實。故,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價值量的標準,並保持一慣性。

    你說的200也好。或其他也好,主要還是單位價值標準的制定,同時結合固定資產的其他特徵來判斷。

    一、原《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固定資產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如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二、新《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過1年;

    3.單位價值較高。”

    新《準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並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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