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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絡。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1、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

    2、也有一些法律關係,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

    3、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係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係來說,又是履行義務。擴充套件資料:兩者的一些區別: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義務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法律責任。公民的權利是否行使,取決於公民個人的意願,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公民對義務的履行不得取捨,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公民對國家或社會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權利和義務的根本區別在於: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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