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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年小郭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2016年版)共有三條對煤礦粉塵監測作了規定,其中與原《規程》相比,新增條款二條(第641條、第643條),修訂條款一條(第642條)。

    具體內容是:

    一、粉塵監測應當採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

    二、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次;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

    三、粉塵監測取樣點佈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採煤工作面,司機操作採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時,測塵點佈置在工人作業地點;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測塵點佈置在迴風巷距工作面10~15m 處。掘進工作面,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時,測塵點佈置在工人作業地點;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時,測塵點佈置在距掘進頭10~15m迴風側。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測塵點佈置在工人作業地點。地面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進行生產作業,測塵點佈置在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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