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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27785497837

    首先車輛透過沒有訊號燈、沒有讓行標誌或者交警指揮的路口,應當讓右側來車先行。因此在這個事故中,小轎車擁有優先通行權。這裡的讓行是指你車輛透過路口時,你應當減速慢行或者停車觀察瞭望,確認安全後透過(當然減速慢行這個義務雙方都是存在的,只不過事故中正好小轎車在路權上有優先通行權),這裡電動三輪車違反讓行規定屬於嚴重過錯行為。

    其次,作為電動三輪車,因為是死亡事故,一定會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鑑定結果車輛屬性一定屬於機動車,學名叫正三輪輕便摩托車,駕駛該車輛應當取得摩托車駕駛證且車輛應當登記上牌購買交強險,所以無牌無證是電動三輪車方第二個過錯行為。(有些地方規定中,對於無牌無證也會認定為嚴重過錯行為,有些地方則會認定為與事故成因無關,但屬於可以上浮事故責任的過錯行為)

    回到小轎車一方,路段限速40,路口理應是減速透過路口就是肯定低於40,現在66.7,他的過錯行為就是超速50%以上。

    綜上,如果不考慮照顧死者的因素,我個人會比較偏向主次責,電動三輪車主責。但實際情況可能會是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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