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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 1、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2、使館檔案與檔案不得侵犯; 3、通訊自由; 4、使用國旗和國徽; 5、免稅; 6、免除關稅和免受查檢。 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館長和其他外交職員的外交人員,享有全部外交特權和豁免。主要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員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人員應予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文書、信件和財產不受侵犯。 3、管轄豁免。包括刑事管轄和民事管轄豁免,但有三類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轄豁免: 一是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 二是關於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而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繼承事件之訴訟; 三是關於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內在公務範圍之外所從事之專業或者商務活動之訴訟。此外,外交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引起與主訴直接相關的反訴時,也不能主張豁免。 4、免納捐稅、關稅和行李免受查驗。 5、免除適用接受國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各種公共服務,免除徵用、軍事募捐等軍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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