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們對於追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導致傷亡的責任判斷問題,始終都有著很大的社會矛盾點,題主所說的只是追趕,沒有實質接觸,屬於犯罪嫌疑人自身導致傷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強烈建議法律修改相關條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中不享受任何人權,主指“生命健康權”,因為犯罪活動即是對他人實施不法侵害,就好比戰場上兩軍對戰,對方的目的就是傷害你,但你卻要考慮對方的生命安全,豈不明顯不公平。即使逃跑過程也屬於逃避法律追究的違法過程,依然屬於犯罪過程之中。
但並不是一直不給予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權”,在其就地服法後,即恢復“生命健康權”,這時在對其進行傷害導致傷亡,這就屬於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需要承擔對應責任。
這樣即能充分保障與違法行為進行對抗的見義勇為者最大的權利保障,又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帶來無形的壓力,也相應會減少犯罪的發生。如果這樣,現實中再出現如題所說的,在追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不會因為嫌疑人的傷亡而考慮擔責了。
呼籲給見義勇為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還正義以公道,讓社會變得見義敢為、見危敢救。
現代人們對於追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導致傷亡的責任判斷問題,始終都有著很大的社會矛盾點,題主所說的只是追趕,沒有實質接觸,屬於犯罪嫌疑人自身導致傷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強烈建議法律修改相關條文,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中不享受任何人權,主指“生命健康權”,因為犯罪活動即是對他人實施不法侵害,就好比戰場上兩軍對戰,對方的目的就是傷害你,但你卻要考慮對方的生命安全,豈不明顯不公平。即使逃跑過程也屬於逃避法律追究的違法過程,依然屬於犯罪過程之中。
但並不是一直不給予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權”,在其就地服法後,即恢復“生命健康權”,這時在對其進行傷害導致傷亡,這就屬於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需要承擔對應責任。
這樣即能充分保障與違法行為進行對抗的見義勇為者最大的權利保障,又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帶來無形的壓力,也相應會減少犯罪的發生。如果這樣,現實中再出現如題所說的,在追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不會因為嫌疑人的傷亡而考慮擔責了。
呼籲給見義勇為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還正義以公道,讓社會變得見義敢為、見危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