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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96806220335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在滿18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更改程式如下:

    對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有關部門已多次明文規定不得隨意予以更改,如確實屬於某種原因造成錯誤需要糾正的,應提供原始的權威戶籍資料或有關證明檔案方可予以更改。

    須提供如下材料:

    1、填寫《居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表》,並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區公安分局簽署意見。

    2、申請人書面申請,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請。

    3、申請人籍貫所在地的鄉、鎮、村委會證明。

    4、申請人原籍貫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宗教事務局准予變更民族成份的意見。

    5、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6、申請人參加工作的第一份履歷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7、戶口簿(影印地址頁及父母、申請人頁)和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8、攜帶以上證明材料到分局戶政科申請,由派出所核實後送分局稽核後送市公安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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