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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1低調的華麗21G25X2

    《公司法》 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毫無疑問,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嗎?從《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來看,《公司法》並未明確禁止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合夥企業中對債務承擔以出資額承擔責任的“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 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從規定看,明確規定的幾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是,是不是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呢?本律師認為,《合夥企業法》並未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 人。因此,保守地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仍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這一論斷,應該完全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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