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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98922691736

    這個男人真臉大。結婚兩年,生育一女。家裡有商品房,鄉下還有500平米大宅,已和妻子協議離婚,想想不甘,又回頭起訴前妻,追討結婚時送出的13萬禮金。合著他的禮金是永恆的。可以用來娶一個媳婦,再娶一個媳婦,甚至,再再娶一個媳婦。直到永遠。以上絕非妄言,如果這13萬要回來,他必然要用來娶下一任,如果和下一任再離婚,他定然還會跟她索要這禮金,再用來娶下下一任,不是嗎?他的錢真好使,像永動機,可以用來不停地換媳婦。所以,我的回答是:法院不應該判決退還。什麼叫生活困難?缺胳膊還是少腿?貌似不是,即便真是,他應該跟你要的是:經濟幫助,也不是彩禮。因為彩禮他要不著。沒錯,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情況之一是“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這個困難,是絕對困難,不是指你裝修完房子,或者,要另外娶媳婦,手頭緊張了這種困難。另外,所有的返還彩禮,都是以未結婚或婚齡短暫為前提,結婚兩年並生育了孩子,已經喪失了要求返還彩禮的最基本的前提。有緣無份的怨偶們,願你們好合好散,不要整得太難看,更不要在散夥以後,再牽強附會整些有的沒,除了丟人現眼,還能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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