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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30016512184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後,若註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註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因此,註冊什麼字型就應當使用什麼樣的字型,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於變化不大的改動(如:註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註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註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型形式重新註冊為好。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為限”原則,對沒有獨創性的標準印刷體文字,其保護範圍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於其它書寫風格文字的保護範圍,從而商標註冊人最好註冊標示出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體現出商標的顯著性。

  • 2 # 使用者2314542374462

    商標文字可以使用繁體字,無論是簡化字還是繁體字,都必須書寫正確、規範,不得使用錯字、停止使用的異體字和不規範的簡化字。

    另外,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為了便於審查,應當附送商標含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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