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共有前提是共有,但是不同於一般共有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最明顯的不同是:從權利份額講,應當是按照專有部分所有權比例行使共有權份額,這類似於按份共有。但是該份額僅僅是份額而不可分割。在專有部分轉讓時份額隨專有部分隨之轉讓。從表決權行使方面可見,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透過成員權表決來行使,且部分內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於你說的那個如何約定的問題,我的認識是這樣的,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屬性,若三人共同出資建造了一個房產,各出資10萬元建造了有樓梯的底上三層樓房,以及上樓的樓梯,三家各佔一層,這是典型的橫切型區分所有建築物,其中各層專有空間三人可進行約定,並辦理區分所有權屬證明(如果可以辦證的話),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則按照特殊的共有來處理。這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資,在一塊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底上三層,然後辦理了一個權屬證明,其中在權屬登記證書上註明共有人,共有份額,則這屬於按份共有,是財產價值上的按份共有。和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無關。或許其中一人出資1萬元,另外兩人出資29萬元,但三人約定一人一層,使用權和所有權並不相互對應。
這種共有前提是共有,但是不同於一般共有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最明顯的不同是:從權利份額講,應當是按照專有部分所有權比例行使共有權份額,這類似於按份共有。但是該份額僅僅是份額而不可分割。在專有部分轉讓時份額隨專有部分隨之轉讓。從表決權行使方面可見,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透過成員權表決來行使,且部分內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於你說的那個如何約定的問題,我的認識是這樣的,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屬性,若三人共同出資建造了一個房產,各出資10萬元建造了有樓梯的底上三層樓房,以及上樓的樓梯,三家各佔一層,這是典型的橫切型區分所有建築物,其中各層專有空間三人可進行約定,並辦理區分所有權屬證明(如果可以辦證的話),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則按照特殊的共有來處理。這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資,在一塊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底上三層,然後辦理了一個權屬證明,其中在權屬登記證書上註明共有人,共有份額,則這屬於按份共有,是財產價值上的按份共有。和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無關。或許其中一人出資1萬元,另外兩人出資29萬元,但三人約定一人一層,使用權和所有權並不相互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