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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百問百答百科

    過期農藥不同於假農藥和劣質農藥,使用假劣農藥會給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帶來損失。對假農藥、劣質農藥,國家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但農藥過期後,一般還具有一定的使用效能,對植物病蟲害有一定的防治作用。所以,對過期農藥並不一律禁止銷售。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根據該規定,銷售的過期農藥應當符合以下這些條件:

    (1)必須是經過省級農業廳農藥檢定機構或者農業部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仍然符合農藥的標準的。如果經檢定已經喪失了使用的效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藥標準的過期農藥,不得銷售。

    (2)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內銷售。

    (3)必須在農藥產品包裝上註明“過期農藥”的字樣。由於農藥過期後,其效能肯定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因此,還必須根據實際效能,明確載明使用方法和劑量。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過期農藥不得銷售,廣大農民在購買過期農藥時,要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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