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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資本新視角

    這要視乎定向增發的機構是否願意實施該方案了,這種明虧的增發市場上的機構也是有會做的。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物件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物件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透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併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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