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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裡面幹櫃員,在試用期內去讀書要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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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錦瑟談職場

    試用期辭職要不要賠償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解答:

    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本身就是勞動者和用工方一個相互選擇的過程,就是談戀愛的相親,見面瞭解一下,如果相不中對方,直接走人,不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如果你是在規定的試用期內,是可以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賠償金,但是要提前三天通知用工方。還有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需要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與你訂立的有協議,約定的有服務期。那麼,如果你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如果你在試用期,單位沒有為你提供專項的培訓費用,也沒約定有服務期,那麼你只用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行了,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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