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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春水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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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漫天Y
首先明確一點,法律法規中沒有試婚這個概念。結合實際生活我們來給“試婚”這個詞下個定義:不存在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為了驗證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可以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以結婚為目的,以類似婚姻的方式共同生活在一起,提前嘗試婚姻生活方式的模式。
以這樣的模式生活在一起與男女朋友關係同居生活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不一致,而客觀情況卻是相同。試婚相較於男女朋友同居的區別在於,主觀目的性極強,雙方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達成同居,試婚的共識,而實際上婚姻法裡對於這樣的目的是不設定保護的,即並不存在一條法律對於試婚的行為進行規範。
類似的案件,例如男女雙方在一起久居之後分開,女方要求男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同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另,如上所述,這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主要在於行為人的自我規範,所以法律也並沒有設定相關法條予以監督。
婚姻本來就是一場嘗試和冒險!有的是兩個人自己的行為,未到民政部門登記辦證。如果登記辦證了,同時還是一種社會行為。社會行為受法律的約束,個人行為只需要行為人雙方同意就行。前題是不損害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