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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47820430133

    可以要去承兌人繼續付款。

    《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給銀行出具如下證明就行了。

    延期託收說明

    交通銀行河北省分行:

    現有貴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票號:30100051/20379139,票面金額:100萬元,出票人: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凱米克公司,付款人:交行河北省分行,出票日:2013年6月30日,到期日:2013年10月30日。

    由於我單位財務人員工作失誤,導致上述票據未能及時託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特此說明,望貴行予以兌付。

    武漢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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