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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73644267443

    1、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2、當事人只要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構成了違約責任。這個責任是不需要協議來特別規定的,這是由法律的規定決定的,3、你說的協議書中沒有違約責任,應該是指協議雙方沒有就違約金在協議中作特別的規定。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屬於賠償性違約金。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二:(1)有違約行為;(2)無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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