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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壹壹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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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9155567858320
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
比如:國辦發〔2017〕56號,表明是國務院辦公廳發的,2007年度的第56號使用機關代字為“國辦發”的檔案;國函〔2017〕70號,表明是國務院發的2007年度第70號函。
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
比如:國辦發〔2017〕56號,表明是國務院辦公廳發的,2007年度的第56號使用機關代字為“國辦發”的檔案;國函〔2017〕70號,表明是國務院發的2007年度第70號函。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 2012〕14號),2012年7月1日起,黨的機關公文和行政機關公文統一。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
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
例如:
國發〔 2012〕14號
發文機關代字:國
年份:2012
發文順序號: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