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異地同行取款是不扣手續費的。
根據《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第一條 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檯取現手續費。各商業銀行透過異地本行櫃檯(含ATM)為本行個人客戶辦理取現業務實行免費(不含信用卡取現)。
第二條 暫停收取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
擴充套件資料: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資訊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佔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銀行卡異地同行取款是不扣手續費的。
根據《關於取消和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的通知》第一條 取消個人異地本行櫃檯取現手續費。各商業銀行透過異地本行櫃檯(含ATM)為本行個人客戶辦理取現業務實行免費(不含信用卡取現)。
第二條 暫停收取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6項收費。
擴充套件資料: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資訊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佔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