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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40256312630

    1、收到商業承兌匯票時;

    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借記“應收票據”,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時;

    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後的淨額), 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貸記“應收票據”或“短期借款”科目。注意:如果商業承兌匯票附有追索權,則貸方計入“短期借款”,應收票據不終追確認;如果商業承兌匯票不附有追索權,則貸方計入“應收票據”。

    3、如果附有追索權且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

    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

    拓展:

    上述回答出自財政部於2006年10月30日釋出了《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06]18 號)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商業承兌匯票的處理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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