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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職兩年半,18年7月17號因胃疼掛急診,隨後住院,查結果肝癌二期,以做介入手術,9月中旬還得複查,可能得做第二次介入手術,可是公司這個時候提出要解除合同,欠公司的一萬多塊錢公司不要了(我因急用錢,向公司借了兩萬塊錢,月還,已經還了快到一萬了)公司這樣做合理嗎?關鍵是保險問題,如果解除合同保險就停了,我還不知道要做幾次介入手術,做一次都一萬多,如果沒保險,我承受不起,望有明白人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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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如果住院後不能繼續上班並且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問題所述勞動者維權建議

    自7月17日患病住院至今不足3個月,勞動者規定醫療期未屆滿,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暫時還可以從事企業工作的,建議繼續工作。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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