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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從這個角度說,不管是申請拆遷還是主動拆遷,被拆遷人享有的比如聽證權、參與權、選擇權、訴訟權等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應得到保障。也就是說,拆遷方不能剝奪法律賦予給被拆遷人的法律權利。

    至於是否會喪失主動權,這並不區分是申請拆遷還是主動拆遷,而是要看在徵收拆遷的整個過程中,被拆遷人是否能透過博弈的手段掌握主動權。即要看在徵拆過程中,被拆遷人是否能找到拆遷方的違法點,然後透過法律複議、訴訟等程式,給拆遷方施加壓力,從而掌握主動權。

    而申請拆遷和主動拆遷的區別主要是:

    申請拆遷更偏重於協議拆遷,只針對個別人員,不受政策調整,而受雙方的簽訂的合同調整;而主動拆遷大都是地方政府對一個區域的整體徵收拆遷,受政府制定的徵收拆遷方案以及地方的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的整體調整和制約。

    這只是比較概括的區分,更多的相關知識可持續關注在明律師

  • 2 # 手機使用者冀與理融

    你說得“拆遷”怎麼有“申請拆遷”和“主動拆遷”啊?這兩種方式那不是一個概念嗎?區別就在於申請與主動方面。沒有拆遷指標拆什麼遷啊,有了指標之後申請與主動是一個概念。具體補償問題按政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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