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的有效期為長期的,是46週歲以上居民辦理的身份證。
2、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10年、20年、長期。 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週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3、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至《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有效期的日期。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截止日期計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為1969年1月1日,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日期為1985年1月30日,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應為1985年1月30日至1995年1月30日。該居民,應當在1994年11月前,申請補辦新證。因為辦理身份證需要兩個月才能拿到正式身份證。
身份證的年限劃分分四個檔期:五年(十六歲以前)
十年(十六歲至二十五歲)
二十年(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
長期(四十六歲以上)
1、身份證的有效期為長期的,是46週歲以上居民辦理的身份證。
2、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10年、20年、長期。 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10年的居民身份證,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限20年的居民身份證,46週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3、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至《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有效期的日期。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截止日期計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為1969年1月1日,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日期為1985年1月30日,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應為1985年1月30日至1995年1月30日。該居民,應當在1994年11月前,申請補辦新證。因為辦理身份證需要兩個月才能拿到正式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