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題主所述,個人回答是 物業公司不應與個人籤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物業服務費應繳納(特殊情況外)。
因為:
1、前期 開發建設單位作為"大業主"與物業公司,依法依規(招投標或協議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待開發建設單位作為"大業主"的房屋售出,產權發生轉移給購買人後,按照法規規定其他也一併轉移給購買人,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3、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按照法律規定,小區業主大會未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原物業公司如按照合同繼續履行義務,小區業主也應繼續履行自己的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
4、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後,若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應由業主委員會(執行機構)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不用業主個人與其簽訂。此時、不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到期或物業公司是否走留,都以業主大會選出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準。
5、小區的公共區域是一個整體,由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管理正常運作,個別業主只能代表個別,因小區的公共設施裝置不能分割,也就談不上要與個人簽訂合同了。如有個人簽字的,請留意一下應該是"管理規約”或裝修“承諾書"什麼的,那應是個人遵守的規則。
依題主所述,個人回答是 物業公司不應與個人籤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物業服務費應繳納(特殊情況外)。
因為:
1、前期 開發建設單位作為"大業主"與物業公司,依法依規(招投標或協議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待開發建設單位作為"大業主"的房屋售出,產權發生轉移給購買人後,按照法規規定其他也一併轉移給購買人,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3、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按照法律規定,小區業主大會未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原物業公司如按照合同繼續履行義務,小區業主也應繼續履行自己的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
4、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後,若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應由業主委員會(執行機構)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不用業主個人與其簽訂。此時、不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到期或物業公司是否走留,都以業主大會選出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準。
5、小區的公共區域是一個整體,由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管理正常運作,個別業主只能代表個別,因小區的公共設施裝置不能分割,也就談不上要與個人簽訂合同了。如有個人簽字的,請留意一下應該是"管理規約”或裝修“承諾書"什麼的,那應是個人遵守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