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企業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以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