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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聘請了律師打官司,受聘律師還找其他律師,包括兩種法定情形:

    利益衝突的處理。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律師有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義務,如果你聘請的律師符合上述情形時,受聘律師可能要為你另找其他律師。

    刑事訴訟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儘管沒有規定,一名辯護人在同一案件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數量。“六部委”釋出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辯護律師在此種情形下,為當事人另找其他律師有其合理性,掌握同案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可以從整體上對該案進行把握。

    聘請了律師打官司,受聘律師還找其他律師酌定情形較多,難以具體歸納,最好從善意的方面理解律師。即,當該律師感覺自身的業務素養不足以承擔訴訟事務時,可能還要找其他律師。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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