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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權導師郭富律師

    從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並沒有限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數量,所以理論上可以設立無數個個人獨資企業。

    但設立經營主體必須考慮到責任形式的承擔和相關稅賦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因為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債務不足以對外承擔債務時,需要以個人資產償還債務,其實風險非常巨大。一不小心,回到解放前是有可能發生的。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交了增值稅、消費稅之後還要交企業所得稅,分紅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果經營者是自然人的,就只有增值稅、訊息稅,交完這些流轉稅之後,經營者再拿錢就沒有企業所得稅,只有個人所得稅。

    國內的法人分紅,就是國內的企業之間的分紅是不交稅的,分給國外的企業交10%,特殊區域比如香港是5%。

    如果僅僅是從稅賦的角度考慮,並且你從事的實體規模並不是很大,那麼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還是不錯的選擇。

    開辦企業選擇何種經營主體其實也是很有講究的,涉及到責任形式承擔,稅賦的高低,交易方對經營主體形式的認可等等。

    各位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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