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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生活如湊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使用者分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地址、供電點、用電容量不變,且其受電裝置具備分裝的條件時,允許辦理分戶;

    2、在原使用者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再辦理分戶手續;

    3、分立後的新使用者應與供電企業重新建立供用電關係;

    4、原使用者的用電容量由分戶者自行協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戶後另行向供電企業辦理增容手續;

    5、分戶引起的工程費用由分戶者負擔;

    6、分戶後受電裝置應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分別裝表計費。若您是廣東省內供電部門抄表到戶的使用者,辦理分戶業務需提供:1.客戶身份證明資料;2.用電地址物業權屬證明資料;3.交費資料;4.如需他人經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資料及委託書。上述所需資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經客戶核實與原件相符並簽名的影印件1份,非個人使用者應在影印件上加蓋公章。具體資料以各地市要求為準。攜帶好以上資料,到當地所屬營業廳進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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