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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掛失。   公安部關於對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有關問題綜合答覆意見中指出: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也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需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時證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代證補辦程式:   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2.經工作人員稽核無誤後,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   4.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絡電話;   5.在辦理期間,可向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6.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辦理時間一般為60天,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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