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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92471985152

    不能重新開。 具體原因如下: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不能重開。 (1)丟失發票聯,應於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宣告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發票聯或記賬聯丟失,可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可作為合法憑證入賬。 (5)丟失存根聯或記賬聯,應取得發票聯影印件,發票影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6)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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