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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留置為什麼不能作為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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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號法律資訊

    反擔保是指替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追償權得到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提供擔保。

    反擔保是第三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權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實現自己的債權。第三人則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其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人為保障自己追償權的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擔保,這裡的擔保可以是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擔保物權,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

    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擔保物權,同時要求乙提供反擔保,以確保自己追償權的實現。需要強調一點,第三人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是為了實現債權而設立,反擔保也是為了實現債權而設立,只不過在同一法律關係中,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而已。反擔保的設立程式實質與設立擔保物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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