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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22112564565

    2007年9月1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備註欄上如不填寫起始地,則不合格。 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新版公路 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規定,准予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僅指本通知規定的),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費金額等專案填寫必須齊全,與貨運上所列的有關專案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 )規定,備註欄可填寫起運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內容。 因此,如納稅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前開具的新版運輸上備註欄沒有填寫起運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內容仍可申報抵扣;如納稅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後開具的新版運輸上備註欄沒有填寫起運地、到達地和車(船)號等內容按國稅發[2007]101號文規定不可以申報抵扣。 拓展資料: 運輸發票稅額指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參考連結:_運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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