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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戲墨聽禪道

    擔保人需要舉證證明借款人有欺騙,可以主張撤銷擔保合同。

    可實際上舉證借款用途是定性為放高利貸還是相當困難的,擔保要謹慎,否則後果責任可不輕!

  • 2 # 民間那些事兒

    《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2、擔保一般都是基於一定信任關係和聯絡,但是擔保人提供擔保前應明確自己提供擔保的條件,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作出相關承諾,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不要輕易給別人擔保,出現違約代償後,向出借人再要錢基本不可能了(有錢他自己就還了)。大家可以看一下“保”字什麼意思,人+呆....

    公益宣傳,旨在普及,不喜勿噴,樂見高人和熱心人一同努力!

  • 3 # 陳律12

    在現實生活中,由擔保人提起的追討訴訟時有發生。一般都是發生在債務人起訴並執行了擔保人的財產之後。但是如你所說的在欠款期限內由擔保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還是不多見的。因為普遍的情形是,債務人和擔保人系朋友或者親戚關係,相對經濟條件和人緣都比債務人好。至於中途發現如何變故,即使是到法院訴訟,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首先,所謂惡意欺騙很難認定,因為借錢的人都有好多理由,多數理由都有誇大的成分。比如都會說“我有點急事,借我點錢唄!”。具體說一句:有人買房;有人生病;有人將別人打傷了,不賠錢就得進去了!結果錢借出去以後,核查後沒有一件事是真的。但這只是借錢手段不同罷了。債權人一般都不會在這方面追究債務人的責任。擔保人也是這樣,他們只是期盼債務人快點還錢。所以,這期間擔保人如果“發現”了問題也很難脫了干係。具體說吧,如果你想宣告不當保人了,已經“來不及”了,你想解除擔保責任,這還牽扯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你只能“挺”到債權到期。如果那個時候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清償,那麼你作為擔保人,連打官司的機會都沒有了!所以,你作為保證人,沒有“能力”去阻止債務人幹什麼,只能因結果來決定你的“具體行為“。你現在所能做的就是督促債務人儘快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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