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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灬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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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醉江南
首先,我們要看看這個法律是有誰指定的,納粹德國通過的反猶太人法,那是法律嗎?
這種情況下你是猶太人就是犯罪,生而有罪,在西方哲學家的論法的精神裡對法有詳細的論述,大家可以看一下。
有時法律制定者並不遵守法律,比如三國曹操驚馬踏麥的事,他好歹還換主薄議自己踐麥之罪並說吾自治法吾自犯之。並欲自殺。後來被勸還要割發代首。不管咋樣,人家還有個表示。
法律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是錯的。倘若國家是納粹黨控制,還有什麼不可侵犯。法律最根本的內容是維護人類最基本的感情維護人類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不是皇帝或者納粹的需要。
統治集團通常會根據自身的需要制定法律,而不是民意,那麼這種法律有必要遵守嗎?否則,不就是納粹的幫凶嗎?蓋世太保和黨衛軍都是納粹德國的法律執行者,戰後都被國際法庭宣佈為犯罪組織。
這裡其實要說明一件事,就是法律如果不是站在全民角度上制定的,而是皇帝制定的,大可不必認真。當然,對那些違揹人類最基本感情的法律要遵守。比如殺人放火搶劫盜竊,這種情況社會不允許。
當然犯法的包括自然犯罪也不一定就是壞人,比如一個父親為了不讓孩子捱餓去偷糧食,美國那個老太太偷麵包給孫子的故事大家知道,這種事紐約市長帶頭承認自己有罪社會有罪,故事很感人。所以人要有最基本的感恩和羞恥心。
最後,一句話,符合人類最基本的感情需要的就是好法,不符合的就別當回事。否則,你就會自我設限,戴上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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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楚天線上
違法者”不一定是“壞人”。法律的眼中只有好行為與壞行為,沒有好人與壞人。
法律和道德雖然都是社會規範的一種,但法律所規制的僅僅是人的行為,法律本身並不涉及道德評價中的“好人壞人”。法律僅僅評判行為的“好壞”(合法與否、犯罪與否),並不評價行為人本身的“好壞”(人品高低、修養高低)。
通俗語境下的“違法”概念,是廣義的,它包括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廣義的違法包括民事違約、民事侵權、刑事犯罪、行政侵權等。也就是說,一個違反法律的人,既有可能是故意殺傷、強姦聚淫、販賣毒品、盜竊財物、欺詐勒索等觸犯公序良俗的“惡棍歹人”,也有可能是合同違約、醉酒駕駛、交通肇事、執法不當等違反秩序的普羅大眾。
如果區分行為人的動機,那麼“違法”行為又可分為故意、過失、不可預料、自衛過當等,故意而為的違法有可能與該人的人品有關,但非故意而為的違法則完全與道德人品無關。
法律的現代化程序,本身就是法律不斷脫離道德(自然法)而獨立的程序,是法律逐漸成為只評判行為、不評判人品的過程。雖然法律依然受到誠實信用、家庭和睦、性道德等道德倫理的約束,但這種約束,僅僅是在法律用來評判行為時起效,而不是指引法律去評判人品。
法律僅僅針對具體行為而不再評判行為人的人品,正是現代社會的進步,是現代法律對宗教審判、人格減等、人品批鬥、教法教權乃至《1984》中的大西洋國等任何形式的等級身份觀念及制度的預防。
道德作為一種評判人品的社會規範,一旦與國家強制力結合併成為法律,將直接毀壞法治國家、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的根基——相互平等且互不侵害的自由,使得人類社會直接倒退回中世紀的歐洲、天朝帝制的中國與教法至上的阿拉伯帝國。
所以,為什麼法律的眼中沒有好壞人?為什麼違法者不一定是壞人?
因為,法律規範一旦與帶有道德色彩人品評判相結合,就會淪為道德與宗教的附庸,成為禮之法、教之法、王之法,而非民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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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崧
法與法是不同的。
某些法律框架裡的犯法行為,在另一個法律框架裡可能是犯錯,在第三個法律框架裡可能是被鼓勵的英雄。
比如,最近被美中國人推倒的某些雕像,在雕像本人生活的時代,恰恰是當時最正義的力量代表。
時代有發展,法律也同樣在發展。過去的正義在不能引導當下正義時,保留雕像的確會阻礙正義的當下發展。
至於過去罪惡的跪像,哪怕當下有人認為這是背鍋客,既然背了,必定相關,那就繼續背下去吧。
犯法不犯法,從來不以某個角度的好壞來看,只是以當時統治階級的利益來看。
西方的聖人耶穌,在當時就是犯法之徒。
底層人民心中的好壞,與法律不重合的時候很多,比如民國時期,大量的好人知法犯法,只為支援人民心中的好人組織→共產黨。
在每一個社會混亂時期,法律與人心是相違背的,魯迅筆下的阿Q都以犯法為榮。
只要不是人民法,法律和人心就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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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春天路等春天
“好人”、“壞人”是以道義為標準,受主觀情感的好惡支配;“有罪”、“無罪”是以法律為準繩,只看客觀事實和後果。
比如《水滸》中流落東京的青面獸楊志,因為受氣不過,一刀剁了尋釁滋事的大蟲牛二,就是典型的“犯法的不一定是壞人”案例。
從道義上講,牛二一貫橫行街市為非作歹,商販街坊們飽受其苦,對其深惡痛絕,是不折不扣的壞人,被殺大快人心;楊志嫉惡如仇,殺死牛二不啻是為民除害,在商販們看來,是大大的好人。
但法律不以情感論,牛二挑釁在先,楊志報官懲處牛二才是合法途徑,但楊志選擇了自己動手。無論出於公義還是私憤,楊志都觸犯了大宋刑律:楊志持刀行凶是客觀事實,後果是要了牛二的性命。
從道義上講,楊志是好人;從法律上講,楊志就是殺人犯。
和小說要表達的一樣,縱容壞人作惡、逼迫好人犯法的世道才是真正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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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佳軒41060371
犯法的確實不一定是壞人,壞人也不一定犯法。最簡單的例子,一個人一生行善積德,道德模範,結果有一天見義勇為一拳把別人打成輕傷,判了型。這是好人還是壞人?再有,有的人喪盡天良,投機倒把,巧取豪奪,但是他花了錢請法律顧問,每次都打擦邊球,沒法定罪,而且他還不贍養父母,不管小孩,冷暴力家暴妻子,經常找小三小四小五,他是好人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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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品善天下
不說其他,南韓發展有目共睹,從和北韓一樣的程度發展到現在的發達國家,是南韓領導人一屆一屆幹出來的,但每一屆領導人幹完都會進監獄,他們是壞人嗎?未必是,但是他們違法了嗎?違法了,那麼作為執政者知法違法是為什麼?美軍駐韓軍事基地給你答案。你以為人能掌握自己命運?殊不知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南韓看似是個國家其實都是幕後勢力操控。老百姓看問題特別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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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地的果子
剛到單位認識一個老同事非常厚道,口碑很好。但他受過一個大處分: 開除公職,留用檢視。細問才知道計劃生育年代他超生了一個孩子。
還有一個特別能幹口碑很好的中年,被調到偏遠地區“充軍”。私下有人議論是他替某個哥們背鍋,包攬了一次責任事故,受了大處分,暫時調離。
現在都是成年人了,只要交往過就能識別一個人的人品。當知道他有“汙點”時往往實事求是的審度他汙點的原因。不像以前,聽到名詞驚自己。所以題主說的事完全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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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惠舒旅社老闆
(首)一個平時本分守規矩守法的人,他的利益,會時刻受到經常不守規矩不守法和一些有權人侵害,當把他逼急了的時候,最為直接的辦法就是以惡治惡,這樣就很容易觸犯法律的。現實中這種例子太多了。
在社會中的人,在獲取自己的利益時,往往需要爭取甚至爭奪才能得到的。守規矩的人往往希望在自己所守的規矩中,獲得正當的利益,但是現實又讓他很失望,沒有嚴格監督規矩執行情況的監督員,反而使得不守規矩的人獲利更大,時間長了,特別是當守規矩者的利益受到極大的傷害時,他很可能要走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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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城老炮
不違法就不會有犯罪。違法的不一定是壞人,但犯罪都是從違法開始,所以也不能說是好人。違法積累到一定程度,危害到他人和社會就構成了犯罪。法治社會以實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僅以違不違法,做為衡量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做為一個良好公民,首先要做到守法。其次,還要遵守社會公德和道德標準才能稱為好人!
回覆列表
犯法的還真不一定是壞人。
壞人的定義一般理解中,我們把主觀存在故意的,然後產生不良後果的人稱之為壞人。
比如說那些小偷,搶劫犯,強姦犯,殺人犯等等。
他們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是帶有主觀故意的,是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進而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但是由於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他們就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較常見的就是防衛過當。
當一個人的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勢必會做出相應的反抗,這時候他的主觀意願是保護自己,並非想致侵害者於死地。
可是在混亂的狀態下,可能一個失手,造成侵害者死亡,從而違法。
這樣的人,我覺得不是壞人,起碼本質不壞。
例如由徐崢主演的電影《我不是藥神》,就是典型這樣的例子。
程勇最初的時候只是為了賺錢,後來改邪歸正後辦了自己的工廠,過上正常人的生活。然而當呂受益死後,他的心態發生了變化,他決定要重新販賣藥品,並且是賠錢賣,只因很多人吃不起高價藥,吃不起就得等死。
後來他被抓,然後判刑。
程勇是壞人嗎?顯然不是,他是一個好人,他的出發點是想救那些吃不起高價藥的白血病人,只是他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他犯法了。
最常見的是家庭因素,社會因素,以及成長期的生活環境。
有些人本不是壞人,卻在無意間觸犯了法律,成了人們眼中的“壞人”,這些人一般都很後悔當初自己的行為。
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對於坦白之人從寬處理,對於自首之人從寬處理的原因,就是希望這些人可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可以改正並時刻警醒自己,在以後的生活中不再做違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