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涉案鞋盒及吊牌上標註的“三包”是何內涵?若其條款上並未明確僅換貨不退貨的,則“三包”含義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如其條款上明確規定無論質量如何不合格都不退貨只換貨的,此格式條款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認定為內容無效。對於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退貨要求,而經營者在十五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的,可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八)項認定為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的退賠要求行為。你可據此要求當地工商機關或市場監管機關查處該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首先要確定涉案鞋盒及吊牌上標註的“三包”是何內涵?若其條款上並未明確僅換貨不退貨的,則“三包”含義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如其條款上明確規定無論質量如何不合格都不退貨只換貨的,此格式條款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認定為內容無效。對於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退貨要求,而經營者在十五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的,可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八)項認定為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的退賠要求行為。你可據此要求當地工商機關或市場監管機關查處該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