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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藍藍_3921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職業性噪聲聾病人依法享有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性噪聲聾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已確診的職業性噪聲聾病人,應當調離接觸噪聲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性噪聲聾,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性噪聲聾是由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致害因素造成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觀察物件”進行診斷,在其進行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性噪聲聾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職業性噪聲聾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噪聲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性噪聲聾病人。

    職業性噪聲聾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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