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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97262977180

    可以。但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華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1)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2)獎勵證明。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7)保險公司的證明。 (8)稅收徵管部門的證明。 (9)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根據《華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髮〔2007〕154號)第一條第三款,簡化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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