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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67943648163

      1、離婚登記手續: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法律法規依據: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華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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