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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lfaf472

    (1)漁用藥物的使用,應以不危害人類健康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為基本原則。(2)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准文號與沒有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3)積極鼓勵研製、生產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漁藥,提倡使用水產專用漁藥、生物源漁藥和漁用生物製品。(4)病害發生時應對症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等。(5)食用對蝦上市前,應有相應的休藥期。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限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6)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新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新增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新增抗菌藥物。(7)禁止使用漁藥說明:①禁止使用原料藥。②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變)毒性的漁藥。③禁止使用對水域環境有嚴重破壞而又難修復的漁藥。④禁止直接向養殖水域潑灑抗生素。⑤禁止將新近開發的人用新藥作為漁藥成分使用。⑥禁止使用人畜、人漁共用藥。⑦禁止使用農業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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