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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稜鏡說法

    你好,是否算正當防衛,要視對方動手打人的暴力程度而定。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其實一直都是很明確的,只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不敢用、不會用的難題。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上述的規定顯然可以看出,正當防衛致人死亡,如果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防衛物件必須是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也就是說,別人先動手打你,除非這個行為的嚴重程度已經達到和殺人、搶劫、強姦這一類犯罪相當,你才可以採用致人死亡的手段進行防衛,如果別人只是一般地打人,你是不能用致人死亡的手段反擊的,否則也可能構成犯罪。

    當然,在實際案件中,不可能要求反擊人能夠精準地選擇反擊手段和力度,一般人也不可能做到反擊的力度恰好和攻擊力度相等,所以反擊力度適當超出攻擊力度是允許的,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但是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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