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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戶籍地簽發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製作和發放證件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5、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

    1、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

    2、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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