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之前就有典當行之類的金融機構了,根據錢穆先生的《中國經濟史》記述:
隋代統一之初,國家安寧,商業趨於發達,各種信用業務亦見興盛。南北朝時,寺院有莊園田地,資產富有,常有經營放債及實物高利貸者。南朝梁代時,有人曾以一束苧長沙寺庫質錢,贖當時,於取回之苧中夾雜有五兩重黃金,用手巾包裹著。該黃金亦是典當者之物,得金者誠實送還寺方,寺方酬以一半黃金,而該人堅不肯受。可見當時典之物,上至貴重之金,下至賤價之苧,均可質錢。當時有以慈善為名而用實物放款或貨放款者。
隋代亦有私人放款以獲取利息者,如隋文帝之後,“孝王俊漸奢侈,違犯制度,出錢求,民吏苦之” 。
隋代也有政府機構以公家的錢放貸,以賺取利息。先是由於“百寮供費不足,臺省府鹹置廨錢,收息取給。蘇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上述用公廨錢收息,志在營利,以息錢維持百寮供費。開十四年,此法曾一度禁止,至十七年復准以公廨錢營利,以補助政府開支之不足,但不出舉收利而已。
宋代之前就有典當行之類的金融機構了,根據錢穆先生的《中國經濟史》記述:
隋代統一之初,國家安寧,商業趨於發達,各種信用業務亦見興盛。南北朝時,寺院有莊園田地,資產富有,常有經營放債及實物高利貸者。南朝梁代時,有人曾以一束苧長沙寺庫質錢,贖當時,於取回之苧中夾雜有五兩重黃金,用手巾包裹著。該黃金亦是典當者之物,得金者誠實送還寺方,寺方酬以一半黃金,而該人堅不肯受。可見當時典之物,上至貴重之金,下至賤價之苧,均可質錢。當時有以慈善為名而用實物放款或貨放款者。
隋代亦有私人放款以獲取利息者,如隋文帝之後,“孝王俊漸奢侈,違犯制度,出錢求,民吏苦之” 。
隋代也有政府機構以公家的錢放貸,以賺取利息。先是由於“百寮供費不足,臺省府鹹置廨錢,收息取給。蘇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上述用公廨錢收息,志在營利,以息錢維持百寮供費。開十四年,此法曾一度禁止,至十七年復准以公廨錢營利,以補助政府開支之不足,但不出舉收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