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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8404897003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可見,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未明確約定服務期的,屬於前述專項培訓的可參照培訓費用進行合理分攤。職業培訓專指對準備就業和已經就業的人員,以開發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企業職工培訓。專項培訓一般認為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滿足特殊崗位的需要,對員工進行的專業操作技能及專業知識的培訓。根據你的描述,個人認為該培訓屬於前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除服務期與競業限制外不允許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因此你可以看一下違約金的性質,若不符合前述內容,該違約金條款無效。若單位由此剋扣工資以及其他損害你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PS:若題主簽訂該勞動合同時是非在校學生,該試用期累計超過六個月限制,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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