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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323255521278

    根《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著重說明行政處罰不成立的事實和理由,重點要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款進行駁斥。

  • 2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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